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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地政處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為給付或提存規定。地政處
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地政處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地政處
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用者管理規定修正規定地政處
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地政處
內政部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地政處
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4點、第16點規定地政處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地政處
核釋「地政士法」第15條規定,有關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登記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廢止「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內政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遺贈」之備註欄,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地政處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所稱「耕地」及「自耕地」之認定地政處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地政處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地政處
內政部修正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徵收」、「廢止徵收」規定,自即日生效。 地政處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