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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發布單位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地用科
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地用科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地政處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地政處
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地政處
內政部函示有關抵押權設定當事人得否訂定於債權屆時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指定之第三人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地政處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地政處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地政處
地籍圖重測計畫管考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地政處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五部份內容,並即日起生效。
配合土地徵收條例與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公布施行,部分函釋內容與修正後之規定不符,應停止適用 地政處
修正「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地政處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地政處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地政處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為給付或提存規定。地政處
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地政處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