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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返還」爭議:

不動產買賣交易,通常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成立後,尚須完成稅捐、證件用印及過戶登記等後續的程序。因此賣方會要求買方先支付定金,做為毀約的賠償。但是建商,甚至是代銷業者為達成績效,經常口頭承諾「先付訂金,不買可退定金」的方式,催促看屋的消費者立即決定購屋,惟事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還訂金時,卻以「退定金要扣手續費」、「錢已入總公司帳戶,退錢要花時間」等各項推、拖、纏的方式刁難,希望消費者打消解約的念頭。
行政院消保會建議:要求業者將各項口頭承諾均清楚記載於繳付訂金之預約當中,否則不簽約。

二、「契約審閱權」爭議:

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使消費者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訂定契約。另依目前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其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5日。但是業者常常以「現場看屋,來就送好禮」、「現場簽約就送獎品」、「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等行銷手段吸引人潮,從而以買氣旺盛之氛圍,變相壓縮消費者的冷靜期。
行政院消保會建議:依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義務,消費者亦應主動要求,確實審閱契約內容,不可輕率簽約。

三、「品質爭議」爭議:

不動產的瑕疵往往不易於現場察覺,所以消費者於購買後,發現建物品質,與原簽訂契約之內容不同或認知有落差時,爭議就在所難免,例如地板材質、地面高低落差等。其中又以「房屋漏水」、「施工瑕疵」為最典型。
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注意購買前建物品質,貨比三家,尤其瞭解瑕疵處理及賠償之相關規定。

四、「隱瞞重要資訊」爭議:

不動產的重要資訊,往往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因此不肖業者為達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隱瞞房屋的重要資訊,特別是建物的履歷資訊,例如隱瞞房屋該房屋曾經是兇宅、發生過火災、被建管單位列為危險建築等,行政院消保會就曾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隱瞞標地物曾經被判定為「九二一地震」半倒戶之重要資訊。
行政院消保會建議:
(一)應向房屋所在地之鄰居瞭解房屋出售之原因,並實地了解鄰近房地狀況,才不會吃虧。
(二)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購屋時,應要求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記載建物相關之瑕疵。因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說明書」也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消費者千萬不要讓應有的權利被剝奪。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