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69號修正「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