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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地政處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69號
修正「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