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麼是地籍清理?解決哪些問題?
A1: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Q2:地籍清理是否會影響民眾權益?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A2: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台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民眾如有土地或建物符合地籍清理之範圍,應於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Q3:地籍清理主要程序為何?
A3:依地籍清理第3條規定,主要程序如下:(1)清查地籍。(2)公告應清理土地、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3)受理申報。(4)受理申請登記。(5)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6)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7)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Q4: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如何得知土地、建物是否為清理之對象?
A4: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清查地籍後,會將應清理的土地公告90日,所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查詢: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2)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3)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4)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或住所地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 而直轄市、縣(市)政府也會將上述公告刊登網站,所以亦可至本府網站「地籍清理」專區查詢(http://www4.yunlin.gov.tw/),或直接電洽本府(05-5522700)。
- 此外,為方便民眾查詢,各地政事務所也會在該等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已公告地籍清理的類別,權利人也可以利用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方式查詢。
Q5:公告及申請登記期間多久?自何時開始?
A5:
- 清查公告期間90日。
- 受理申請登記:
- 一般受理期間為1年。
- 神明會土地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文件3年內申請登記。
- 祭祀公業土地應自公所備查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3年內申請登記。
- 寺廟申請更名登記應於申報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申請登記。
-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 經審查無誤者,除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公告3個月。
- 地籍清理依清查公告、申報及申請登記、代為標售或讓售等3個階段工作,規劃6年實施完成,自97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Q6:未經公告的土地,權利人可否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
A6: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程序,應於清查公告後,權利人才能於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光復初期遺留之地籍問題,非於短時間內即可清理完竣,依同條例第4條規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已排定期程,分年、分類清理,自97年7月1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會依計畫所訂進度清理。
Q7:清查公告期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情事,如何處理?
A7:依地籍清理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如果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於清查遺漏的情形,會就遺漏的土地補行公告90日;如果屬於清查錯誤的情形,會就更正後的土地重新公告90日。
Q8:神明會土地逾公告期限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A8:依地籍清理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物,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Q9:已向民政機關申報之神明會,未於期間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時,其所有土地會如何處理?
A9: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驗印之證明文件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 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法人更名登記。
- 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 逾期未申請登記,由神明會之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Q10: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的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會如何處理?
A10:針對已經清查並公告的「未依有關法令清理的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及「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等3類土地及建物(公共設施用地除外),並符合下列要件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代為標售:
- 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 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Q11:經代為標售之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1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如果經二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土地權利人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Q1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的土地,已經在公告中,可以申請暫緩標售嗎?
A12:
土地相關權利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暫緩標售:
- 不服異議調處結果,已在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在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 標售土地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真正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而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民眾如果持有公告地籍清理的土地,應該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府民政處)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或有上列理由,申請暫緩標售,以確保自身權益。
Q13:代為標售的土地,什麼身分的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又應該如何辦理?
A13: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的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 (1)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以登記的先後定之)。
- (2)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3)共有土地的他共有人。
- (4)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的占有人。
-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
- 優先購買權人應在決標後10日內,用同一條件主張購買,而且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承買的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Q14:我想要競標地籍清理的土地,應該從哪裏得知標售的相關消息?
A14: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代為標售土地的公告,張貼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的公告處所、主管機關網站的地籍清理專區。民眾如果有競標地籍清理土地的意願,務必請依上述的處所張貼的公告規定,參加投標。
Q15: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何?
A15: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