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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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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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月:已清理神明會資料建檔、查對【縣市政府、登記機關】 2.7月:公告【縣市政府】 3.申請登記3年【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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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登記至100年6月【登記機關】 2.逕為登記(§25)【縣市政府、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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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清理條例擬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
2.執行期間:97.7.1~1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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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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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月:電腦及人工清查、函詢相關機關及分類 2.9月:清查公告90日及通知(§3、5)【縣市政府】 3.12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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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受理申報1年【民政機關】申報期限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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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3年【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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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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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政府業務量酌調97.7.1~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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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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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月:電腦及人工清查 2.9月:清查公告90日(§3)【縣市政府】 3.12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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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期限98年12月 2.審查無誤後公告3個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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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政府業務量酌調97.7.1~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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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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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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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電腦及人工清查 2.3月:清查公告90日(§3)【縣市政府】 3.6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4.7月:申請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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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期限99年6月 2.審查無誤後公告3個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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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98.1.1~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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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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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電腦及人工清查 2.3月:清查公告90日(§3)【縣市政府】 3.6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4.7月:公告3個月(§27) 5.10月:逕為塗銷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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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98.1.1~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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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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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電腦、人工清查 2.3月:清查公告90日(§3)【縣市政府】 3.6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4.7月:申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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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期限99年6月 2.審查無誤後公告3個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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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98.1.1~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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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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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月:電腦及人工清查、函詢相關機關及區別類別 2.7月:清查公告90日及通知(§3、5)【縣市政府】 3.10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4.11月:申請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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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期限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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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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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98.1.1~ 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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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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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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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月:以電腦、人工清查登記簿,或向戶政機關查對資料 2.9月:清查公告90日及通知(§3)【縣市政府】 3.12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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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申請登記【登記機關】 2.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期限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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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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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99.1.1~ 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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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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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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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月:電腦、人工清查或辦理會勘 2.4月:清查公告90日(§3) 【縣市政府】 3.7月:公告期滿資料整理 4.8月:申請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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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期限100年7月 (未申請更正登記者計算後逕為更正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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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100.1.1~ 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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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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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公告90日(§3) 2.4月:受理申報1年 【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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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報【縣市政府】 申報期限101年3月 2.審查及公告3個月(§36)【縣市政府】 3.核發證明書【縣市政府】 4.30日內申請更名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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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清理者,移權利主體不明者處理(標售)【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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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100.1.1~ 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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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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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公告90日(§3) 2.4月:受理申報讓售1年【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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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報【縣市政府】 申報期限101年3月 2.審查及公告3個月(§38)【縣市政府】 3.繳款及核發證明書【縣市政府】 4.申請移轉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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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清理者,移權利主體不明者處理(標售)【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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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100.1.1~ 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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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據時期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建物)(§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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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公告90日(§3) 2.4月:申報贈與1年【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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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贈與【土地管理機關】申報期限101年3月 2.申請贈與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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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100.1.1~ 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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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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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公告90日(§3、5)【縣市政府】 2.4月:受理申報1年 【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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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報【縣市政府】 申報期限101年3月 2.核發證明書【縣市政府】 3.申請登記【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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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100.1.1~ 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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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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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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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月:電腦及人工清查 2.4月:清查公告90日(§3、5)【縣市政府】 2.7月:公告期滿整理資料 3.8月:申請登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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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登記1年(§3)【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期限102年7月 2.標售【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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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可視縣市業務量酌調101.1.1~ 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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