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建物測量檢附專共有圖說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
為保障交易安全,減少糾紛,內政部於105年1月22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且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範圍之「專共有圖說」,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參考依據。
Ø「建物圖資向量化製圖」
請多利用內政部「建物測量繪圖軟體」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http://eds.land.moi.gov.tw/),利用軟體繪製成果圖,再匯入地政事務所建物作業系統,可提供全國需用向量建物圖籍之機關或民間團體整合運用,落實圖資整合應用及資料流通共享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