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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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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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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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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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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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許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內政部87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02939號函)
2、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06217號函)
3、 有關新加坡人民在我國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案,綜合現行土地法 規、行政院及外交部上開函內容歸納如下:
(一) 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立法精神,考量兩國國情不同,及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 關於新加坡人繼承我國土地,倘該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依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另如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以外之土地,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並自辦理繼承或遺贈登記完畢之日起5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其案件列管及標售程序,類推適用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及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執行要點規定。(內政部104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4041554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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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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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區
(Hong Kong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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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6年7月1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年7月1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號函)
2、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86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號函)
3、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4、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一)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年7月1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二)自86年7月1日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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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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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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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許菲律賓自然人或其公司在我國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含40%)建物所有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
2、菲國人民或公司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內政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所定之區分所有建物為限。但其因行使抵押權擬取得不動產權利者,仍應符合上開函之規定,僅得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括40%)之建物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如該不動產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則不得取得。(內政部86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8690004號函)
3、菲律賓人民在我國繼承取得土地及建物,不受上開本部86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號函釋之限制。(內政部87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87029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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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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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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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內政部92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號函)
2、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至於有關其土地面積,因取得當時並無限制,辦理繼承時,應亦無須另予限制。(內政部92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200167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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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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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濟
(F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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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濟有關土地買賣法規對我國人民並無歧視規定,我國國民可比照其他國家人民,即使未在斐濟居留亦可在斐濟境內購買一公畝以下可自由買賣之土地,一公畝 以上則須事先申請核准。國有土地僅可承租,租期至多為99年,另土著原始持有之土地,則由憲法規定不得買賣並為個人所有。(內政部82年4月8日 台內地字第82044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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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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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
(Berm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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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百慕達不得購買或擁有土地,惟可租用土地,最高期限為21年,國人可依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設定抵押權。(內政部85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85086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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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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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Den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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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許丹麥人民在我國取得抵押權,並得免附互惠證明文件。惟丹麥人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該不動產者,仍應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請當事人檢附由其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內政部 87年6月15日台內地第字8706334號函)
2. 准許丹麥人得因繼承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內政部108 年6 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3286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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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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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
(Ukr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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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7年4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76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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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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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Czech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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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捷克人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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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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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維尼亞(Slove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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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斯洛維尼亞人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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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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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
(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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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人僅得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暨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之開發』之規定取得我國土地。(內政部98年12月18日 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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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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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
(Lib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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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人僅得因投資之目的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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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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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Bulg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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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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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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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
(Rus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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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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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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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Hun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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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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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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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
(Eg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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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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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Esto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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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農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公頃。(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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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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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Lat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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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非農地之土地權利。(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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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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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Kazakh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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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工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大樓及其附屬相關用地,不得取得農業用地。(內政部101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4428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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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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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Leba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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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所購土地不得多於3000平方公尺。(內政部101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4428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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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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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Moroc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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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101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4428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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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共和國(Republic of 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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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共和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公有土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105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4853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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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卡羅萊納州,美國
(The State of South Carolina,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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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美國南卡羅萊納州人取得或設定面積50萬英畝(約202,345公頃)以下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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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美國
(The State of Minnesota,Iowa, Maryland, West Virginia,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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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美國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300120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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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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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美國
(The State of 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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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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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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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西比州,美國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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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密西西比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就公有土地部分,僅有獲得居留權之密州人方得擁有,未具居留權因債務而取得土地者,其擁有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之成員如含有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另工業用地部分,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之取得和擁有不得超過 230英畝。(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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