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08051號主旨:檢送「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一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說明:為加強防偽機制並兼顧簡政便民,對於登記機關及戶政機關無法使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或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詢事項,得向資料核發或管轄機關以傳真聯繫方式查證,以免公文往返查詢作業耗時,爰訂定旨揭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