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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發布單位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地政處
總統令公布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31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4條、第15條及第43條條文地政處
內政部令: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為「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處
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並定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施行
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規定
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修正「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訂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
訂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修正地政士法第11條條文
內政部函: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自即日
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
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地政處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申請書、表格式
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修正「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生效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範例地政處
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