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 |
規定 |
公告情形說明 |
公告資料 |
第一款 |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87年4月29日八七府地用字第8707101號公告
108年12月24日府地用一字第1082721130A號公告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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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公告:
87年4月29日八七府地用字第8707101號公告文暨94年5月5日府地用字第09407015572號公告文
第二次公告:
108.12.24雲林縣土地法第不得私有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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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經相關單位表示本縣無天然形成之湖澤,無須劃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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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108年12月24日府地用一字第1082721130A號公告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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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4雲林縣土地法第不得私有公告文 |
第四款 |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108年12月24日府地用一字第1082721130A號公告劃設 |
108.12.24雲林縣土地法第不得私有公告文 |
第五款 |
公共交通道路 |
視個案由交通相關單位依法就實際情形予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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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
礦泉地 |
本縣無溫泉露頭,無須劃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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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
瀑布地 |
以個案審認方式,依性質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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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109年6月7號府地用一字第1092710029號公告劃定 |
109.6.17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公告
湖山水庫庫區蓄水範圍地籍初步套繪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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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
名勝古蹟 |
本府經相關單位表示本縣無依森林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亦無劃設「名勝」
古蹟應逐案洽中央或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案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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