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標題發布單位
*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地籍測量科
*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地籍測量科
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即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112年5月1日起,建物第一次測量之位置圖採轉繪作業者請依規定繳付「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地籍測量科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新制收費標準即將於112年5月1日實施囉!地籍測量科
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發證書(證明)作業配合事宜地籍地價科
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地籍地價科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網路申請「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申請人無法併同電子簽章,得採行電子及紙本登記申請書混合檢附之簡化作法地籍地價科
增訂並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地籍地價科
修正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地籍地價科
增訂並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地籍地價科
增訂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39條條文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修正「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發布「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85844號令訂定發布地用科
內政部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七點、第十四點、第十 五點,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以台內地字第1110264845號令修正發布地用科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及第6條附表1,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以台內地字第1110264095號令修正發布地用科
111年7月1日起,完成網路申報地方稅作業後,於申辦土地登記時,得免檢附地方稅完稅之紙本文件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訂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業備查申請書及應附繳文件一覽表」地籍地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