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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 發布單位:地政處

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0193號函
【要旨】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內容】按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監察人依該規定取得之代表權,性質上仍屬監察權之一環,同法第221條既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自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