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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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信託、喪失及變更情形登載於特定之冊籍或登錄於地籍資料庫,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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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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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之土地之全部,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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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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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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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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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之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其權屬,第一次向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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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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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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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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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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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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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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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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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除土地權利之變更應經常登記外,已登記之事項,如有其他變更亦須登記。如更名登記、書狀換給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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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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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申請書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不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或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之情形,致無從辦理登記,需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補附證件或訂正後再予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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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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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屬受理登記機關轄、依法不應登記、涉及私權爭執、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之情形,而不應准予登記,並經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案件退還申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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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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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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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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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經登記機關登記完畢,發給權利人收執之權利憑證;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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