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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發布單位
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 公告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地籍地價科
內政部訂定「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物測量與建築管理聯繫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地籍測量科
內政部公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試辦計畫」
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重劃科
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條文
部分公同共有人與分別共有人得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詳如附件)
增訂並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條文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修正「統包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第16條條文
內政部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地政處
內政部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格式」地政處
內政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六條附件一、第五十條附件二地政處
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之分配地政處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規定處分共有物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為提存對象地政處
登記機關受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區分所有建築物地下層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公告處所地政處
增訂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九條條文地政處
內政部訂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並自104年2月2日生效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