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增訂並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
茲增訂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請假
  副院長 陳 冲代行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土地徵收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