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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發布單位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明」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轉租)規定,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112年5月16日修正發布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地籍地價科
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地籍測量科
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地籍測量科
內政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進入清算程序之財團法人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移轉登記,無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地籍地價科
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使用執照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依建築法等規定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地籍地價科
修正「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地籍地價科
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12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自112年7月1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訂定「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地籍地價科
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自112年7月1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訂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申請書」及「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應附文件一覽表」 ,自112年7月1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明」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規定,自112年7月1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即日生效地籍地價科
112年5月1日起,建物第一次測量之位置圖採轉繪作業者請依規定繳付「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地籍測量科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新制收費標準即將於112年5月1日實施囉!地籍測量科
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發證書(證明)作業配合事宜地籍地價科
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地籍地價科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網路申請「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申請人無法併同電子簽章,得採行電子及紙本登記申請書混合檢附之簡化作法地籍地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