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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為「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

  • 發布單位:地政處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41308846號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為「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部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