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41308846號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為「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部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