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
有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所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其資料內容應包括:
1.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2.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3.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4.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