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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日起,建物第一次測量之位置圖採轉繪作業者請依規定繳付「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 分類:法令新訊
  • 發布單位:地籍測量科

內政部1123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

有關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所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其資料內容應包括:

1.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2.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3.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4.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建物地籍測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