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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以典權或臨時典權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耕權、賃借權及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多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12.31)以前由權利人按日據時期登記之土地權利名稱申報登記者,或由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轉載者,依法非屬應登記之物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行使,於地籍管理上易有困擾。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由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