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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雲林縣第1批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抵費地)公開標售,歡迎踴躍投標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重劃科
  • 發布日期:113-04-09

公告字號

府地劃一字第1132709814A號

公告依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5、2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

內容


一、參加投標:
(一)投標資格: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成年標購土地應由法定代理人於投標單上簽章,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得標後土地之登記、分割、合併等等,皆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公告閱覽:自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
(三)領取投標書件日期及地點: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5月8日下午5時30分止,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重劃科) 免費領取投標書件, 或逕至本府地政處網站(https://land.yunlin.gov.tw/News.aspx?n=512&sms=9274)下載使用。
(四)投標時間:自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以開標日領標時已於信箱內為準),以掛號郵寄本府指定信箱─北港郵局第10號信箱。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113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北港地政事務所3樓會議室當眾開標。
(六)投標人應繳文件:
1、投標單1份,限投標1筆土地。
2、投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蓋章並切結與正本相符。
3、投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影本請蓋章並切結與正本相符)。
4、保證金支票(參閱標售清冊):限國內各行庫、鄉鎮市農會、信用合作社開具劃線保付支票、並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受款人抬頭開立:雲林縣政府)。
5、請將上述文件裝訂於投標信封內,投標信封請使用A4標準信封,黏貼本府提供之本標案「投標專用封面」,並妥善密封。

二、優先購買權之主張:
(一)標售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抵費地,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之規定,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以同段土地相連者為限。
(二)優先購買權人姓名除在標售土地清冊列明公告外,並於公開標售前10日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欲主張優先購買權,該筆土地至少須有一人以上投標,且應以公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為限【委託他人代理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任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需蓋章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各1份】,並須檢附承購該筆土地底價十分之一以上保證金及身分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不得異議。上述保證金限國內各行庫、鄉鎮市農會、信用合作社開具劃線保付支票,並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受款人抬頭開立:雲林縣政府)。
(三)優先購買權人之繼承人能提出證明者,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參加投標,並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之一參加投標而得標者,其他優先購買權人即無優先購買權。
(五)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六)優先購買權人當場提出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時,原出價最高標者所繳保證金無息發還,不得異議。
(七)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毗連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其毗連土地為共有持分或設有他項權利者,須檢附合併協議書、全體共有人原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辦理土地合併登記。
三、得標相關規定:
(一)無優先購買權人者,標價符合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得標。如同筆土地最高標有二標以上標價相同時,於開標當場抽籤定之,如投標人未到場,由監標人當眾代為抽籤。
(二)優先購買權人逾期未繳清價款者,除沒收保證金外,土地由辦理機關通知原最高標者繳價承購。
(三)得標人應於接到辦理機關繳款通知翌日起30日內向指定臺灣土地銀行繳清價款(保證金可以抵繳),逾期未繳清者,除沒收保證金外,土地另行公告標售。
(四)得標人於規定時間繳款完竣後,逾規定時效內未完成土地登記者,其得標價款及保證金不予退還,土地另行公告標售。

(五)得標人資格虛偽不實者,除撤銷得標資格,沒收所繳價款外,土地另行公告標售。
四、其他關於投標之退回或作廢、開標、優先購買權之主張、得標、繳清價款、保證金之沒收或發還、得標土地登記、現況標售責任及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投標須知之規定。
五、檢附投標須知及公告清冊各1份公告周知,並陳列本府地政處重劃科供閱覽。
六、現耕所有權人如有變動或不符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證明文件,俾使本府辦理更正。
七、針對本次土地標售,相關利害關係人有任何異議時,請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說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本所得視情況暫緩標售,利害關係人若逾公告期限無提出任何異議或無人異議,本府將依規定公開標售,事後不得再提異議。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標售土地之地形、地勢,投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於投標前應依地籍資料,親赴現場實地勘查。
(二)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土地以現況標售,得標人於得標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增設公共設施,主辦機關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得標人不得將標購之土地於移轉登記完畢前轉讓或變更得標人名義。
(四)得標土地如部分現況已作農路或水路使用,得標人應繼續維持其通行或排給水暢通。
(五)得標土地均依現況標售,如有地上物,由得標人自行與地上物所有人協商解決,登記完畢請得標人至該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如須確認四至範圍位置,俟經登記完畢後,自費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鑑界。
(六)土地於標售後,如產生有稅賦及後續使用土地變更部分(屆時因地上物違章情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應裁罰仍應依規定辦理)等事宜,應由得標人自行負責。
(七)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若有不符,應以地政機關實地測量之面積為準,如有增減,依得標當時之單價無息核算多退少補。
( 八)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 重劃科) , 連絡電話(05)5523730,投標須知、標售土地位置圖及公告清冊陳列
於本府地政處重劃科公開閱覽,並刊登於本府地政處網站(https://land.yunlin.gov.tw/News.aspx?n=512&sms=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