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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公告


「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公告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9日止共 90日。

    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逕為辦理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