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4日止共90日。
三、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7條規定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