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 公告期間:98 年7 月至98 年8 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 申 請 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會社(組合)登記簿謄本及股東(組合員)光復前、後戶籍謄本
5.株主台帳(及股東名簿,為「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時檢附)
6.株劵(股票)(為「株式會社」時檢附)
7.組合員名冊、股權證明(為「組合」時檢附)
8.其他證明文件,如股東股權變更文件、清算證明文件、財產目錄、
會社定款(公司章程)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