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13日止共計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雲林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住址: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4月1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10年,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