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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第1次代為標售102年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土地價金業於103年4月14日存入本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因更正公告事項,重新公告周知。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地價科
  • 發布日期:112-12-13

公告字號

府地籍價一字第1122727857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

內容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21213日起至民國113313日止共計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雲林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住址: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41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414日止10年,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