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額詳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至109年12月16日止,共3個月。
三、受理投標期間: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至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時止,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整,準時於本府第二辦公大樓5樓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會議室辦理開標,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因素經相關單位宣布停班者,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之同一時間、地點開標,不另行公告。
五、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六、具有投標資格者,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或各地政事務所領取,亦可檢附回郵信封(請貼45元郵票)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請以掛號將投標函件於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00分開啟信箱前寄達「斗六郵局第264號信箱」,請留意,本標售不予受理「親送本府」及「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
七、有關標售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有關機關查詢。
八、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
九、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網站或公佈欄,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應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本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主張權利及申請承買,未依上開規定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另本府有通知次高標價得標人應買情形時,亦將於本府網站或公佈欄揭示次高標價金額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應於公告後10日內依上開規定辦理。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本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十、相關權利人對標售土地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開標前有本辦法第21條停止標售、第22條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原因致情況變動等情形,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佈停止開標,標封原件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標售土地一律按現狀標售,其土地(含地上、地下)及建物實際情形,與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十三、其他事項詳見「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投標須知」。
十四、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誤,以本府網站或公佈欄所刊登之最新公告為準。
十五、本標售案公告文、附件、前揭投標須知等資料,詳本府地政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