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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公告代為標售107年度第1批第1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7-08-28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72713785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第5條及第7條

內容


一、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各項情形、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后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7年09月04日至107年12月04日止,共3個月。
三、受理投標期間:自民國107年11月12日至107年12月05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於民國107年12月05日上午10時整準時於本府第一辦公大樓4樓第1會議室開標,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務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同一時間、地點開標,不另行公告。
五、得參加投標對象: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
(二)外國人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標售土地為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六、投標資格者,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前1日辦公時間內,向本府領取,或檢附收件人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請貼45元郵票)函索致延誤者概不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九、 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欄或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應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本標售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承買,未依上開規定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另本府有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應買情形時,亦將於本府公告處所或網站揭示次高標價金額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應於本府公告次高標價金額10日內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四)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本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五)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六) 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七)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十、 相關權利人對標售土地有須依本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 開標前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1條停止標售、第22條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原因制情況變動等情形,由開標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佈停止開標,標封原件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 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土地物實際情形,與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十三、 其他事項詳見「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投標須知」。
十四、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者為準。
十五、 本標售案相關資料及公告文之附件「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土地清冊暨投標須知」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之代為標售資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