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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廖月娥君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經審核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6-03-27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62703998A號

公告依據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2、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賴廖月娥君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經審核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2、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土地及建物標示:雲林縣二崙鄉永定段1114地號(重測前為永定厝段439-2地號)。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廖大治。
權利種類:所有權。
權利範圍:1/33。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6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0日止共3個月。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