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洪明旭先生等9人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經審核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6-02-03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62701033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2、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內容


主旨:洪明旭先生等9人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經審核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2、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土地及建物標示:雲林縣地號二崙鄉大庄段952地號等8筆土地(詳清冊)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裕產合名會社(會員洪開從)。
權利種類:所有權。
權利範圍:如清冊(出資比例:55000/165000)。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6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20日止共3個月。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