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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105年度第1批第2次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標售案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5-12-12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52719927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本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及第6條規定。

內容


一、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后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至106年3月21日止,共3個月
三、受理投標期間:自民國106年3月1日至106年3月21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時止,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10時整準時假本府第一辦公大樓4樓第一會議室開標,五、得參加投標對象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六、具投標資格者,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代為標售資訊/代為標售_公告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1日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領取,或檢附收件人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請貼45元郵票)函索(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七、有關標售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
八、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九、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佈)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應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本標售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承買,未依上開規定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另本府有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應買情形時,亦將於本府公告處所及網站揭示次高標價金額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應於本府公告次高標價金額10日內依上開規定辦理。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本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十、相關權利人對標售土地有須依本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開標前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1條停止標售、第22條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原因制情況變動等情形,由開標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佈停止開標,標封原件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土地及建物實際情形,與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十三、其他事項詳見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投標須知
十四、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欄公告者為準
十五、本標售案相關資料及公告文之附件「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土地清冊暨投標須知」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之代為標售資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