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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刊公告-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及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4-01-29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40115863B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內容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共90日。
三、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倘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上開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