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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生先生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4-10-29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42702623B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2、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內容


公告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段2323地號等3筆及西螺鎮西螺段、二崙鄉番社段431地號等計6筆(詳如附表)。
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廣合物產興創合名會社(會員林春生)。
三、權利種類:所有權。
四、權利範圍:如附表 (出資比例10000/600000)。
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31日止共3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代為標售土地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