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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二點修正規定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2-10-2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二點修正規定
四十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該標示圖繪製簽證人之不同,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委由開業之建築師繪製簽證時,應檢附該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影本應由建築師簽註所登記之資料或備查之印鑑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印鑑資料得由申請人自行複印,並由建築師簽註本影本與案附正本(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相符,所備查之印鑑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正本於核對後發還申請人。
(二)委由開業之測量技師繪製簽證時,應檢附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及簽證報告,影本應由測量技師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