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2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11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13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及清冊,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並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由該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