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筆土地標示、權利範圍、標售底價、保證金金額及標售情形:詳見案附開標結果一覽表。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1年12月25日至102年1月4日止共10日。
三、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本項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請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9條至第11條規定於公告之日起10日內(及102年1月4日前),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及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本府地政處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1項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另檢附第10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