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地政整合系統web版新增收件字號資料及民眾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辦理分別發給權利書狀註記,內政部91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9741號函附之「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土地應有部份分配表」增列「歷次取得收件年字號」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