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地籍字第10107017582號
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3條及地籍清理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20日止共計90天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02年5月21日止共計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