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長谷川淑子 君因繼承取得本縣口湖鄉新港段355、359、360、361地號等4筆土地,該等土地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者,且自辦理繼承登記之日起逾3年未出售予本國人,本府依規定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事宜,並以旨揭號函通知長谷川淑子 君在案,惟該函經日本國福井縣福井市郵務單位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