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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6章第39條「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公告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政處
  • 發布日期:99-07-0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