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2年2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1070號函
按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登記申請書應為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登記機關需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行接收登記案件及辦理收件(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之1、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及第5點規定參照)。考量部分申請人可能未持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或因故未能配合電子簽章,爰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代理網路申請「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案件,已使用地政士或律師之自然人憑證確認身分,惟申請人無法併同電子簽章者,得採行電子及紙本登記申請書混合檢附之簡化作法,說明如下:
一、網路申辦用登記申請書之填載及簽章選擇:專業代理人於數位櫃臺網站(以下簡稱申辦系統)代理網路申請「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案件,登記申請書仍應由代理人(如有複代理人亦同)完成電子簽章,申請人因故無法配合電子簽章者,得於申辦系統「義務人資料」或「權利人資料」等頁面之「是否電子簽章」欄位點選「否」,並於理由說明欄位輸入「已於紙本書表核章」等相關原因,俾利了解。
二、併同檢附已核章紙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權利人、義務人)因未於申辦系統完成電子簽章,故紙本附件應併同檢附經上開人員核章之紙本登記申請書(無需會同或免予簽章除外)。紙本登記申請書得採下列形式擇一檢附,以利登記機關收受申請文件並勾稽:
(一)列印申辦系統所產製該案件經代理人(複代理人)電子簽章且線上送出之網路申辦用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逕於適當欄(如簽章欄、應簽註切結處等)蓋印。
(二)另附完整填載之臨櫃申辦用登記申請書,且申請人及代理人(複代理人)已於適當欄(如簽章欄、應簽註切結處等)蓋印,並於備註欄註明「網路申辦流水號」。
(三)另附完整填載之臨櫃申辦用登記申請書,且申請人及代理人(複代理人)已於適當欄(如簽章欄、應簽註切結處等)蓋印,一併列印網路申辦用登記申請書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