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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24條

  • 發布單位:地用科

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73號函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不含使用分區更正)、山坡地補註用地、註銷編定及已劃定為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與周圍已劃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相同,面積未達一公頃者)等案件,授權縣市政府逕行核定。
二、上述案件以外,非屬授權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異動(含檢討調整、變更及更正等)案件,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88年9月16日台內中地字第8884762號函釋【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含分區更正)、註銷編定、補註用地、補辦編定…等案件,授權縣(市)政府依法逕予核定。詳本部編印97年版法令彙編第4冊第11-07-59頁】,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