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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釋土地法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商港區域土地,是否即得認定不受限制規定,移轉登記為公司所有

  • 發布單位:地用科

主旨:檢送內政部有關函釋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商港區域土地,是否即得認定不受土地法第14條限制規定,移轉登記為公司所有之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00197529號函副本辦理,如附件影本。
二、按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乃係基於其或為天然富源地、重要國防、水利交通或為公共海岸需用土地,為顧及公共利益,宜歸國家所有。又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規定:「土地法第14條第1款至第4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機關劃定之。」是以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職權(內政部87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8704123號函及77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628072號函參照。)
三、關於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一定限度」範圍土地不得私有之劃定,俟請依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本部77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628072號函、本部86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898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