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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及第45條條文

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依該法第八條規定,有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修正。
查土地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二十四年四月五日制定公布,於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以來,已七十餘年,其間歷經四次修正。茲因「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定義規範不在地主及加徵其地價稅,隨國內交通發達,且基於民眾有遷徙之自由,已不合時宜,並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為符合兩公約之規定,予以刪除,本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各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