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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七點規定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七點修正規定
九十七、外國人死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其繼承人依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該國法律規定,將合法繼承人製成系統表並簽註負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不適用被繼承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