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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政士法」第30條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21號

茲修正地政士法第30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地政士法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公布



第三十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