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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有不動產依建築師法第31條之1規定移轉予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之登記事宜

  • 發布單位:地政處

倘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已依法成立法人,而擬依建築師法第31條之1規定承受原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有之不動產者,因屬依上開建築師法規定所為之移轉登記,與當事人間合意訂立移轉契約所為之移轉登記情形有別,故得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於該法規定期限內,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財產移轉之文件及其他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42條規定之文件等申辦登記,其登記原因得參照內政部84年4月7日台〈84〉內地字第8405408號函示規定,以性質相類之登記原因「讓與」填載,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則以於該法規定期限內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合意會同申請登記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