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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正式上路 新約應依新制約定 113年9月雲林縣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抽查結果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政處
  • 發布日期:113-10-21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10.21

為促進租屋電費收取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減少租屋電費收取爭議,內政部已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並於7月15日生效。自該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然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依據內政部說明,租屋電費新制主要是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的爭議。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

電費計收標準:如果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此外,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另外,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相關電費資訊。

 

為使出租人及承租人能夠選擇正確銷售通路,本府9月底抽查本縣轄內銷售住宅租賃契約書之便利商店、書局、文具店等各大通路,是否符合內政部頒訂之113年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次共抽查7間販售通路合計13份契約書,查核結果有4份契約書為新版本,2份為舊版本附加節錄修正條款,7份契約為舊版本,不合格率超過5成。因新制施行之初,不合格偏高,呼籲民眾於租屋簽約時務必選用內政部113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才能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本次抽查斗六市雲院書城1份租賃契約為舊版本,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印製;光南大批發2份租賃契約為舊版本附加節錄修正條款,1份租賃契約為舊版本,為力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製;建中書局5份租賃契約均為舊版本,分別由協慶紙品行、豆點紙品有限公司、商德商業有限公司、秦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7-11斗六門市、萊爾富便利商店(虎尾若瑟店)、OK便利商店(虎尾德興店)、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新光店)各抽查1份租賃契約,均為新版本。上開抽查不合格部分,訪查當日即要求商家下架,經複查結果均以落實下架或已附加節錄修正條款。

   

透過本次訪查,輔導銷售通路必須販售新版租賃契約,也提醒承租人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出租人修正後再簽約。倘因住宅租賃衍生相關消費爭議,得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