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112年度地籍圖重測結果口湖重測區自112年10月1日公告,斗六重測區訂於112年
11月1日公告,期間均為30日,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
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至公告場閱覽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及重測結果清冊
或於重測便民服務查詢系統 https://cris-nlsc.moi.gov.tw(僅限於公告期間開放)查詢。
二、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
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
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土地登記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