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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發現非法之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租賃住宅服務業或估價師從事業務,應如何處理?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地價科
  • 發布日期:111-06-20

1. 不動產經紀業部分:

    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非法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將禁止營業並處

    公司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合法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罰鍰,民眾如發現非法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經紀人員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時,請以書面

   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府提出檢舉。

2.地政士部分:

    依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

    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如發現非法之地政士

     從事地政士業務時 請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府提出檢舉。

3.租賃住宅服務業部分: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

      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

     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歇業。民眾如發現非法之租賃住宅服務業

     從事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時    請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府提出檢舉。

 

4.估價師部分: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估價業務,

同法第32條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發現非法從事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時    請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府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