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1日屆期需換 證而未能換證者, 得一律延長至111年4月1日,並應於期 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依據內政部110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148號函辦理
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1日屆期需換 證而未能換證者,
得一律延長至111年4月1日,並應於期 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依據內政部110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14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