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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期限即將於7月30日到期,請縣內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確實依規定申報備查,避免受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地價科
  • 發布日期:110-07-30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年7月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緩衝期110年7月30日前依新申請書格式申請備查;

緩衝期屆滿未申請備查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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